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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竞博·电竞app】江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风满帆扬

发布时间:2024-12-07

  本文摘要:中国绿色时报6月22日报道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批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常委、分管副省长黄莉新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中国绿色时报6月22日报道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批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常委、分管副省长黄莉新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过深入细致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2008年11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标志着新一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幕在江苏这块平原富庶的大地上迅速拉开。林权改革基础扎实上个世纪末,江苏的盐城、淮安等地在总结林木承包经营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探索平原农区农田防护林体系的林木栽植、管护、分配等管理机制,推行以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适应当地高效生态林业发展需要的新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了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在总结前期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出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如火如荼开展,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促进了江苏林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的繁荣稳定。江苏前一轮的改革适应江苏平原林业发展的实际,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目前全省科学、灵活的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2000年以来全省推行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对于这次中央提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江苏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补课”。前一轮改革关注更多的是放活林地经营权、活化林业经营机制,激发经营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而对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增加大多数农民收入等方面的探索还不够,对中央这次改革中提出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还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和推进。

因此,这次改革既是江苏2000年以来开展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更是全面贯彻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作用十分重大,意义十分深远。均股均利切合省情“一山二水七分田”的东部沿海省份的江苏,下一步的林改之路怎么走?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专题部署研究,并提出江苏林改必须从实际出发。为此,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林业局深入基层,认真了解群众对改革的意愿,探索正确的改革路子,真正使这次林改做到让基层受欢迎、百姓得实惠、生态能保护。通过收集整理和反复调研,江苏省的专家、领导、学者和群众对本省林情基本达成了共识:江苏丘陵山区的林地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效益,不是当地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生产生活资料;大部分地区集体林地人均占有量不足四分,单一的家庭承包较难给农民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大多数有经济收益的林地早就承包出去,剩下的零星林地大都石块裸露,一家一户的农民根本无心经营;承包大户目前大多经营状况良好,承包款都能按合同准时上交给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收益或预期收益能得到保证;早期分给农户的林地,农户“单兵作战”毫无竞争优势,迫切需要进行重新整合,通过打造品牌形成市场竞争力。

功夫不负有心人。江苏省通过扎实调研得出的实施均股均利方式明晰初始产权分配的模式成为江苏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破题”之举。

无论是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还是已经流转出去的林地,都要把初始产权分配明确到每一个农民头上,给农民发放相应股权证书,把原来由集体“独享”的林地产生的收益,变成现在大部分收益由农民按股“分享”。这样,既明晰了产权,农民得到了应得的收益,又让原本就很稀缺的林地得到了有效保护。这既符合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的要求,又密切结合了江苏的具体实际,国家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到江苏实地调研后对这里的林改给予了充分肯定。

利益兼顾实现共赢中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既要农民得实惠、又要使生态受保护。江苏在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始终按照中央要求,将实现共赢、统筹兼顾多方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江苏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体操作办法(试行)》中有两个数据出现频率最高:70%和30%。具体的表述是:收益70%按股分给农民,30%留用集体公益事业。

这种分配方式不仅适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还适用于已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调等方式明确承包经营主体的林地,以及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的改革政策不仅保障了农民的收益,还积极鼓励集体开动脑筋发展林业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提出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收益可先保留20%作为公积金,用于林业扩大再生产,剩余的部分再按三七比例与农民进行分成。这样的改革,农民无疑成了最大的受益者。改革中集体通过盘活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林业上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加公共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

通过改革,林农增收增效,集体经济壮大,林业发展的活力再一次被充分激发,森林资源总量得到增加,国家获得更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股份合作有益探索从长远来看,股份合作既是江苏省集体林业发展的趋势,也是最终实现林业现代化、提高林地附加值的现实需要。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终究难以很好地捕捉市场信息,不能准确实现与市场对接。

江苏省林业局负责人说,江苏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采取均股均利为主要方式明晰初始产权分配,为江苏今后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做好了准备,奠定了基础。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的发展情况看,实行以股份方式开展规模经营,最重要的制约瓶颈就是土地流转困难。尤其是江苏人多地少,人均集体林地不足四分,土地流转难度更大。

江苏实行以均股均利明晰初始产权分配为主要方式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没有被人为分割,农民又有了对林地的初始股权,当林地被规模化开发的同时,农民顺理成章地拥有了更大的收益。据江苏省林业局林改办负责人介绍,江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的时候,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就已经具备了一定基础。

但从目前农业股份合作的发展来看,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操之过急,而应该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相信随着江苏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稳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稳固转移,农村社会保障的逐步建立,以股份合作方式发展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时机也将随之成熟。推进林改构建和谐江苏的林权制度改革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三定”,到2000年以来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经历了数次大范围的林地经营管理制度的变革。

虽然每次改革都对解放林业生产力、激发江苏林业发展活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长期以来,基层也因此积累了诸多的林权矛盾。江苏已有81.3%的集体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立了经营主体,但在流转过程中,一定数量的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农民收益约定“缺位”、林地租金相对偏低等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矛盾核心。解决这些长期积累的矛盾,是承包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共同心愿。

在调查中,不少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正常经营,安心加大投入,都主动提出愿意对过去的承包合同进行修订,拿出更多收益与集体和农民分享,集体和农民也愿意通过合理的方式明确其应有的收益份额。因此,依照这次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江苏省对以实行均股均利明晰初始产权分配为主要方式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程序、规范和细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今后各地在进行相应改革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和规范的操作方式、操作规程,对维护林权稳定和农村和谐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深受基层的广泛欢迎。江苏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是在结合江苏省情、社情、林情的基础上进行的积极探索。

我们有理由相信,江苏省一定会抓住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机遇,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完善改革举措,以此推动江苏林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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